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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二级建造师法规送分点(三)

发布时间: 来源:浙江建造师考试网 阅读数量:

  【导读】二建考试中,有一部分内容每年都考,我们称为“必考点”,其实,这一部分“必考点”中,还有一部分是“送分点”,即看了就懂的考点。浙江二级建造师整理了二建《法规》中这些“送分点”,希望能帮助到你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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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浙江二建竣工日期的确认

 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,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:

  1.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,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

  2.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,发包人拖延验收的,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

  3.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,发包人擅自使用的,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。

  浙江二建建设工程保修期

  保修期起始日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。

  各类保修期:

  1.基础设施工程、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: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

  2.屋面防水工程、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、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:5年

  3.供热与供冷系统:2个采暖期、供冷期

  4.电气管线、给排水管道、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:2年。

  浙江二建建设工程分包

  1.禁止承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,禁止将全部的工程肢解后分包

  2.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,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、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

  3.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,并不得再次分包。

  浙江二建民事诉讼制度

  地域管辖: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、合同履行地、合同签订地、原告住所地、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
  共同诉讼人: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二人以上(含二人),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,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、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,共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人。

  第三人: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,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,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,而参加到原告、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。

  浙江二建仲裁协议

  一裁终局制度:裁决作出后,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,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。

 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:仲裁协议独立存在,合同的变更、解除、终止或者无效等,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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