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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二级建造师《工程法规》考点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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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【导读】今天为各位考生整理了浙江省二级建造师《工程法规》考点一的资料,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。

浙江省二级建造师《工程法规》

  考点: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

  法律责任的种类:违宪、刑事、民事、行政、国家赔偿责任

  一、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

  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类。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包括:(1)停止侵害; (2)排除妨碍; (3)消除危险; (4)返还财产; (5)恢复原状; (6)修理、重作、更换; (7)赔偿损失; (8)支付违约金; (9)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; (10)赔礼道歉。

  【注意】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

  二、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

  分为行政处罚(对外)和行政处分(对内)。

  行政处罚有:(1)警告; (2)罚款; (3)没收违法所得,没收非法财物; (4)责令停产停业; (5)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(执照); (6)行政拘留。

  行政处分有:(1)警告; (2)记过; (3)记大过; (4)降级; (5)撤职; (6)开除。

  三、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

 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。主刑包括:(1)管制; (2)拘役; (3)有期徒刑; (4)无期徒刑; (5)死刑。

  附加刑包括:(1)罚金; (2)剥夺政治权利; (3)没收财产; (4)驱逐出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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